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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代订机票、住宿等差旅产品使用的税目等

代订机票、住宿等差旅产品使用的税目等

留言时间:2022-02-0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提供代订机票、住宿、交通等差旅产品是否适用经纪代理服务,代为收取并支付的机票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2-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还是旅游服务。 若提供的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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