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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自产茶叶用于门店试泡是否应视同销售处理

自产茶叶用于门店试泡是否应视同销售处理

发布日期:2022-02-16 14:23 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2-02-10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本企业主营茶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将自产的茶叶用于门店的试泡,供顾客品鉴,以促进销售。在增值税上该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2-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问题所述情况,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视同销售的情形,则不需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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