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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社保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社保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2-03-0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社保滞纳金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既不属于行政罚款也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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