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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按3%预缴增值税,交付开票实际增值税是小于已预缴增值税,超预缴的部分是否可以退税,或者预缴达到实际增值税税负时是否可以申请免预缴

预缴增值税是否可退税

留言时间:2022-04-1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按3%预缴增值税,交付开票实际增值税是小于已预缴增值税,超预缴的部分是否可以退税,或者预缴达到实际增值税税负时是否可以申请免预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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