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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我们公司和关联公司共同接受一项服务,提供服务的一方把发票全额开给了关联公司,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费用分割单以及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2-04-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我们公司和关联公司共同接受一项服务,提供服务的一方把发票全额开给了关联公司,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费用分割单以及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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