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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注销的时候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清算剩余资产个税是按分红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

公司注销的时候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清算剩余资产个税是按分红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

留言时间:2022-04-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注销的时候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清算剩余资产个税是按分红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五条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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