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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委托养殖税收

委托养殖税收

留言时间:2022-05-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规模化养殖场(代养方)为农业企业(委托方,经营范围无生猪饲养,仅为生猪批发、零售)提供生猪饲养的代养服,委托方代养方提供猪苗、饲料、疫苗等,代养方提供人力、场地等,饲养仔猪至肥猪后交付农业企业回收,农业企业将回收的肥猪用于销售。代养方只收取代养费,请问:委托方销售回收的肥猪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否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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