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衣销售收入
留言时间:2022-05-2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研发服装面料,试制形成一些样衣,相关成本进行研发费用,现在将样衣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填写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哪一行次项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6 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