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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在别人的土地上安装设备后转让涉税处理

在别人的土地上安装设备后转让涉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2-06-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在别人的土地上把动产设备进行安装,在地面上加固地脚(无法移动后)方可投入使用,形成生产线后。然后把该整套大型设备进行转让。请问1:转让是按照动产还是不动产税率计税呢?请问2:如果按照不动产计税,那么把该不动产转让给对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请给出直接的判定,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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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6-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若您无法判定,为避免您的涉税风险,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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