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
留言时间:2022-07-0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通过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不用再单独打印明细的电子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