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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22-06-2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A房地产公司与B客户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于2018年5月10日交房;后因双方存在争议,于2018年6月12日交房;后又因争议,B客户于2018年12月12日将预收款发票退还给A房地产公司,A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B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94290.48元、税额54714.52元、价税合计1149005元。请问,就这一笔经济业务,A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8年5月10日还是2018年6月12日、还是2018年12月12日?盼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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