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宣传资料
来源:新疆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24
宣传资料之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增值税税收管辖权
我国增值税是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
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
三、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类型。
五、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五)征收率为3%。
七、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八、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九、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十、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宣传资料之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 增值税资格认定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的依据。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和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等标准未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营改增应税服务销售额有差额扣除项目的,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及新开业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业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和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费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宣传资料之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与限额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形式。
1.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二、专用发票领购和开具管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可以领购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税。
4. 销售旧货。
5.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应税服务。
三、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由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即时作废是指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符合条件作废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五、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向销售方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经税务机关书面审核后出具。
报送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
(2)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蓝字发票。
(3)纳税人视不同情形,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货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六、报税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七、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和稽核比对,并在认证通过和稽核比对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八、专用发票的认证
专用发票的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认证结果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失控专用发票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九、申报抵扣
税控系统开具的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十、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购买方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视丢失的专用发票联次及认证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
(一)代开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 税收完税凭证
宣传资料之四增值税税控系统
一、 增值税税控系统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二、各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设备
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两大类。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专用设备根据不同税控系统具体如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四、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的通用设备
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的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的专用设备纳税人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控技术服务单位购买。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专用设备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零售价格如下:金税卡1188元, JK300型读卡器149元, IC卡79元,“营改增”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490,报税盘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490元,TCG-02报税盘230元。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六、税额抵减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其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税控系统技术服务
增值税防伪税控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由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热线电话:960500。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给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统一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
宣传资料之五增值税计税方法和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一)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应纳税额,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税劳务: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3)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通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a.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d.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营业额)
2.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经营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或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内的代理人和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营改增宣传材料之六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一、增值税的减免项目
(一)增值税的直接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
6.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应税服务的免征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以下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7.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9.随军家属就业。
1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2.自2012年12月1日起 ,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税额抵减
失业人员就业适用增值税税额抵减。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五)增值税的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30000 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日常管理
(一)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办理减税、免税申报。
(二)纳税人减免税条件消失,应自消失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三)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宣传资料之七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核算的基本会计处理
1.国内采购货物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
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
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商品采购、
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3.购入可抵扣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6.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投资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贷: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货物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资本公积
9.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10.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1.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3.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14.纳税人减免和退还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1)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收后返还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人
1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1)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缴纳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营改增”相关增值税会计核算
1.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增值税期末留低税额的会计处理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3.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纳税人可登陆新疆国税局网站或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查询、咨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
新疆国税局网站:http://www.xj-n-tax.gov.cn
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