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新疆  >  新疆税务局:“有形动产租赁”政策辅导手册

新疆税务局:“有形动产租赁”政策辅导手册

“有形动产租赁”政策辅导手册

来源:新疆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24

1.有形动产租赁主要包括什么?

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 税率是多少?

答: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3.我公司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主要提供大型设备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在向承租方收取设备本金价款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营改增”前购入的有形动产对外出租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就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我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将个人的汽车出租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车辆租赁行为不属于员工的职务性工作,不属于非营业活动范围,应属于现行“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行为征收增值税。

5.我公司于2010年10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营改增后我公司应该缴纳什么税种?

答:应继续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6.A企业外购一套生产设备,为了实现融资目的,与B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业务,将这套生产设备“出售”给了B融资租赁公司,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价),再从B公司以120万元将设备租回使用,就售后回租中A企业的设备“出售”行为是否要缴纳增值税?B公司收取的120万元租赁费中设备本金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按照《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开具发票规定如下: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出租汽车并同时提供驾驶服务,属于“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行为吗?

答:出租汽车并同时提供驾驶服务属于“营改增”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8.油库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提供仓储服务的油库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但是,单纯的油库租赁应属于不动产租赁,目前暂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