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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合伙份额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09-29 我要评论

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合伙份额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合伙企业注册在拉萨,合伙人李某转让其出资份额给陈某,签订的转让协议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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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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