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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藏政发【2018】38号,藏政发【2011】70号!关于个税法定扣除限额

关于个税法定扣除限额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目前在拉萨工作,请问个税的可扣除的基本标准是多少?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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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藏政发【2018】38号和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对西藏自治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相关规定,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您在拉萨工作,由于拉萨属于二类地区,根据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基本标准为:全国统一减除费用5000元,西藏免税收入4000元。合计扣除限额为9000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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