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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八)

12366咨询热点问题(八)

发布时间:2020-04-02 17: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个人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不免征个人所得税。

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5. 我是西藏的一家个体户,现在想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需要按多少比例预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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