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十九)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1.我在1月份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但直到4月才提交给单位,单位可以补充扣除前四个月的金额吗?还是我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直接扣除全年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补充扣除未足额享受的商业健康保险。
2.我想委托其他个人帮我代办年度汇算,但个人所得税APP目前仅支持委托机构办理,无法委托个人办理,那么我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委托个人代办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委托其他个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可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与申报相关的收入、扣除、纳税信息资料,由受托人至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也在该企业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按照哪项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定代表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对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以工资名义取得的所得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4.2019年住房贷款利息之前在妻子名下扣除。现在做2019年个税汇算清缴时妻子可不可以作废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由丈夫添加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我的房子是单位集资建房,没有购房合同也没有房产证,只有单位集资建房协议,我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如何填写?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只有贷款合同和单位集资建房协议的,只要在相应字段说明情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