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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热点问答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政策类)第十二期

发布时间:2022-08-23 19:37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梳理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三问三答”,请大家关注!

1.我们是拉萨市一家专门经营猪、牛、羊肉的批发企业,对接拉萨市内各大超市。为保障拉萨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吃上放心肉,我们想方设法从各地调运了大量鲜活猪、牛、羊肉。请问我们销售给超市的鲜活肉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 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税。你单位和各超市企业销售的鲜活猪、牛、羊肉,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我单位是一家新成立的民营医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开设了24小时发热门诊,为患者就近提供 化验检查、影像学诊断、临床治疗等诊疗服务。请问,能否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以下称“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 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 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 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3.我是一家快递收派公司,请问我们能享受什么特殊的税收 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 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 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你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政策类)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2-08-23 11:59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梳理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五问五答”,请大家关注!

1.我单位是拉萨市一家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为保障市民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按照政府部署向市场投放了大量储备粮食,请问此类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属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你单位销售的储备粮食,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我们是一家旅行社,如果2022年发生亏损,亏损结转年限能延长到8年扣除吗?

答:你旅行社2022年发生的亏损,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不能延长到8年进行弥补。

2020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及《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等文件,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结转年限由税法规定的5年延长到8年。

2021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将8号、25号两个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但8号、25号公告明确的是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亏损的结转年限。

综上,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2020-2028年期间结转弥补,2022年度的亏损只能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期限结转扣除。

3.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4.疫情对我们航空和运输业企业冲击很大,请问航空和运输业企业分支机构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交通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已缴纳的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5.我单位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操作类)第十期

发布时间:2022-08-21 11:53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梳理出咨询量较大的电子税务局操作热点“6问6答”,请大家关注哦!

1.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残保金?

答:【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2.电子税务局如何申领发票?

答: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领用】

3.电子税务局如何变更财务负责人?

答:1.单位法人登录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2.进入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界面,选择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信息,点击删行;

3.点击增行-输入变更后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和移动电话进行保存;

4.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附送资料上传之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审核。

4.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信息?

答:【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资格信息】

5.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忘了怎么办?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界面点击忘记密码,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之后输入就可以找回密码。

6.电子税务局无法提取进项发票信息?

答:申报提示未获取到进项信息,需登录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进项发票、确认签名;确认成功之后再返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内进行发票信息提取。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政策类)第九期

发布时间:2022-08-20 12:07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梳理出咨询量较大的发票红冲作废热点“8问8答”,请大家关注哦!

1.哪些条件下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哪些发票符合作废条件?

答:发票作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因此,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已经抄报税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填开负数发票冲销。

3.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4.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冲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同时丢失了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者只丢失了其中一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6.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不能。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7.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不需要。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8.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发票,应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跨区域涉税事项类)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2-08-20 11:17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梳理出咨询量较大的跨区域涉税事项热点“9问9答”,请大家关注哦!

1.我公司在外地省份有建筑项目,请问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答:您可以通过登录机构所在地电子税务局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具体操作方法: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录入信息-保存。2.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此功能非强制要求,可直接点击提交,提示成功即完成,等待税务局审核。

2.我公司已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但因为疫情原因合同延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需要延期?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电子税务局操作:1.登录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点击进入界面。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查询。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3.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中,带出纳税人编号,选择需要延期的项目,点击【保存】按钮。 4.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点击浏览选择待上传文件后,点击确定资料上传成功。已上传成功的资料可通过清空文件来删除,删除后可重新上传文件。5.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

3.我是外省企业在西藏有建筑安装项目,应当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

答:1.登录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跨省报验用户登记注册】-【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输入验证码-点击下一步;2.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人员信息】及【企业信息】后保存;3.跨区域涉税事项基本信息界面填选管理编号-办税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主管税务局、主管税务所、经营地街道乡镇-点击“提交”系统会提示交由主管税务局审核。

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内容为选择项,如进行跨区涉税事项报告则在该栏中显示已进行报告的文书号。

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答:1.增值税预缴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2.企业所得税预缴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项目部税费预缴】。

5.外省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后,如何查询是否申报成功?

答: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上申报成功后,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到已申报成功的申报表,也可在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明细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中选择对应的申报日期查询。

6.我公司在外地的建筑项目结束后,还需要去机构所在地进行核销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7.外省企业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答:1.登录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事项】,点击进入界面。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查询。

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和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选择“实际经营期”、“到达日期”,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缴纳税款情况”,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注:应在右上角身份切换模块,选择报验户切换,以报验户身份进行该业务操作。

8.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四川的建筑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西藏开展建筑施工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在西藏预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9.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我们企业能适用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如您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社保类)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2-08-18 20:18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梳理出咨询量较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八问八答”,请大家关注哦!

1.灵活就业人员前几个月按照西藏去年的社平工资缴纳社保费(养老保险),现在出台新的社平工资,前几个月必须要补缴吗?

答:必须补缴,否则达不到养老保险60%的缴费指数,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关于发布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53号)文件通知,确定2022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900元,作为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数征缴和待遇计发的依据,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2022年西藏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呢?

答: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西藏自治区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300%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分别为14256元(全年)、19008元(全年)、23760元(全年)、35640元(全年)、47520元(全年)、71280元(全年)

3.我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养老保险),选择150%缴费档次,全年缴费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缴费金额=9900元(2022年社平工资)*150%(缴费档次)*20%(养老保险费率)*12月=35640元(全年)

4.我今年前几个月缴纳社保费(养老保险)选的80%缴费档次,现在想选择100%缴费档次,可以变更吗?

答:缴费标准或缴费档次每年只可变更一次,您今年前几个月选择80%缴费档次,后面几个月就不能变更,只能选择80%缴费档次。

5.如何缴纳西藏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养老保险)?

答:在支付宝缴费,进入到“支付宝”,搜索栏里输入“西藏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点击“我要缴费”,请正确核对身份信息,点击下一步,到参保信息确认界面点开“缴费基数”,选择正确的“有效年月”(2022年1月)和“缴费基数”,点击“确定”,回到参保信息确认界面,点击“下一步”,将带出费款所属期的所有账单,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跳转到支付界面,进一步核实信息,选择付款方式,点击立即支付即可完成缴费。

6.灵活就业人员在支付宝缴纳社保费(养老保险)时只能选择按年度缴费吗?

答:支付宝“西藏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即支持按月、按季缴费,也支持按年缴费。缴费人在小程序既可以全选12个月账单缴费(小程序默认全选状态),也可以选择某个属期进行缴费(需手动勾选)。

7.今年的西藏社平工资出台后,如何补缴前几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养老保险)呢?

答:进入支付宝搜索“西藏税务社保缴费” 小程序,在“缴费基数选择”模块选择与之前几个月已申报同缴费档次(如前几个月选择100%档次基数,则新的社平工资出来后,也同样选择100%档次对应的基数),生效年月选2022年1月就可以补缴前几个月的差额部分。

8.今年社保费什么时候截止缴费?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43号)文件精神,2022年缴费确实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需申请。选择自愿缓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在2023年12月25日前缴清,逾期不再补收。缓缴的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社保类)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2-08-17 19:12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梳理出社保费单位客户端操作“五问五答”,请大家关注哦!

1.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出台后,单位社保1-7月的差额怎么进行补缴呢?

答:正常情况下,单位社保费1至7月差额补缴部分在社保费单位客户端或者电子税务局上会自动带出,如果缴费人在申报的时候发现系统无法自动带出差额补缴部分,需缴费人重新提交工资基数,提交时生效月份起选择2022年1月,就能带出差额补缴部分。

2.社保费单位客户端提交新增人员需要做关联操作吗?如何操作?

答:不需要做关联,点击社保费单位客户端首页左上角的【职工参保更新】-【全量更新】就能带出新增人员信息。

3.6月份单位社保人员增减,已在社保部门变更人员信息,在税务部门变更人员信息除了前往大厅还有别的方法吗?

答:正常情况下,缴费人在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信息增减业务后,社保费共享平台将增减信息实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系统,实现人员信息自动变更,缴费人无需再到税务部门进行增员减员。特殊情况下,如果缴费人在社保费单位客户端或电子税务局进行了职工参保信息全量更新操作,但参保信息仍没有变化的,可将情况反馈至对应主管税务机关。(疫情情况下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线上反映渠道联系各值守人员反馈问题。)

4.社保费单位客户端如何查看个人社保费申报明细数据?

答:社保费单位客户端首页-查询统计-申报明细查询。

5.如何在社保费单位客户端更改社保缴费基数?

答:社保费单位客户端首页-缴费工资申报-日常缴费工资申报-添加-单个录入-查找相应人员进行修改。(注:修改缴费基数时请注选择正确的生效年限)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政策类)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2-08-16 11:05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梳理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六问六答”,请大家关注!

1.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自产蔬菜。为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蔬菜供应,我公司除供应自产蔬菜外,还收购了部分农民自种蔬菜,一并销售给社区菜市场。请问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自产和收购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自产蔬菜和收购蔬菜,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疫情期间出租车提供的客运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我当月捐赠了疫情物资,当月应纳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怎么办?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同时,综合公告第四、五、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因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直依次结转至以后月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直至汇算清缴扣除。汇算清缴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我因参加了疫情防控工作,单位给我发放了临时性工作补助,这笔补助能免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5.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护用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文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我们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部分客户预定用来办婚礼的蛋糕和面包发生退货,现在已经变质了,这可以算是损失在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您的损失可以作为经营所得损失在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操作类)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2-08-15 11:02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为大家梳理了咨询量较多的电子税务局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大家关注哦!

1.急需领用发票能够邮寄吗?

答: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取票方式选择邮寄领取,输入邮寄信息及需要领用的发票信息。

邮寄发票流程为:电子税务局申请-流转后由邮政(仅有邮政快递)来主管税务机关取件-邮寄至申请人。

2.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增量?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进入界面后在已核定票种内选择需要增量的发票种类点击变更或删除,在原核定的发票信息上直接对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持票最高数量上进行修改、保存后,点击下一步跳转至附送资料上传界面,按照系统的步骤一步步填写表格上传资料即可。

3.如何查询定额发票真伪?

答: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有个省略号(点击)-公众查询-定额发票查询。

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作废申报?

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错误更正及作废】-【申报作废】,点击进入界面。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系统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3.选择申报日期起止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系统带出申报历史信息。

4.选择对应申报记录,点击作废。

5.系统提示是否作废,点击是提示【作废成功】。

5.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印花税申报?

1.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备注栏的“税源采集”,进行税源信息采集。注意:无论是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进行印花税申报时,应先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报告。

2.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点击增加。

3.页面弹出“税源明细录入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税源信息。

4.税源信息采集完整,点击保存,即可申报。注意:若发现申报有误,可在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模块进行报表更正,必须首先更正税源信息采集报告,然后可更正印花税申报表。

6.如何签订三方协议?

1.增加或维护银行信息: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核对银行信息,若没有银行信息或者信息不对都需要先增加或者维护银行信息;(如果银行信息都没有问题可不用操作第一步)。

2.签订:【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 新增-选择行政区划-银行行别-选择银行营业网点-自动带出清算银行行号、开户银行行号-填写缴款账号 -填写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生成三方协议号-保存,重新返回到网签三方协议页面-选择未验证的协议-点击“修改”-点击“验证”-协议状态显示“验证通过”后协议即签订成功。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三)

发布时间:2022-08-14 10:54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为大家梳理了咨询量较多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大家关注哦!

1.我们企业按藏政发2011.70文件,享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优惠政策,请问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呢?

答:先填写本期免税收入再进行附表填写。附表填写步骤:减免事项表-免税收入明细-免税事项(选择减免代码,符合条件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性质选择其他。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离职信息怎么维护?

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界面,选择离职日期保存并报送,报送成功之后再将该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保存即可。(注意:任职受雇类型、离职日期、非正常等三个标签内容都要进行更改,不能只改部分)。

3.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哪里打印?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模块自行打印,属于西藏地区的将界面切换到西藏自治区,打印出的纳税记录是PDF格式,密码为本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

4.如何重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

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重置申报密码:

(1)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步骤:第一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第二步:依次点击【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第三步:选择需要重置密码的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即可进行密码重置;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端。操作步骤:第一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第二步:依次点击【个人信息管理】- 【企业办税权限】;第三步:选择需要重置密码的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即可进行密码重置;

(3)在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因为您在办税服务厅重置的是临时密码,只能使用一次,所以您重置后还需要在扣缴端修改密码。

5.如果无法使用原电脑操作,如何找回历史人员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

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历史人员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下载】功能对数据进行恢复找回。

(1)办税人员完成实名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使用个人所得税APP的【企业办税权限】功能,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

(2)办税人员通过联系办税服务厅,办理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权限。

(3)注意:功能开通之后,使用时限只有72小时;

(4)办税人员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实名账号为个人所得税APP账号密码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账号密码;

(5)进入【人员信息采集】功能,点击“下载”,从税务局端获取之前报送过的人员信息;

(6)获取短信验证码,使用实名账号绑定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

(7)完成实名登录和短信验证后,就可以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下载人员信息,通过【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下载。

温馨提醒:

1.扣缴单位需在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端数据下载备案才可使用。

2.必须实名登录时才可使用。

3.开通了分部门申报的企业不能使用。

4.办理扣缴端数据下载备案前,请先联系税收管理员。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2-08-13 18:02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为大家梳理了咨询量较多的涉税操作问题,请大家关注哦!

1.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在单位,我在家里,之前没有勾选认证怎么办?

答:以法人的手机号码登录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抵扣】→【勾选认证】。

2.在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不在身边的前提下,自己能在家里做汇总上传吗?

答:不能。需上传到税务局的汇总数据,是保存在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内的。如果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在您身边,可以找一台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电脑, 下载安装与设备对应的开票软件,连接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后即可登录操作汇总上传。如果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不在您身手边,则无法进行相关操作。

3.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在身边,但是开票电脑还在单位,我能在家中电脑上开票吗?

答:可以。只要是windows操作系统的电脑,有标准USB接口供连接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安装开票软件后即可开票。

  这里有几点要注意:

  1.开具纸质发票需本地连接针式打印机;

  2.如需查询以前开具的发票,可通过发票修复功能将历史发票数据读入本地数据库后查询;

  3.在回到原开票电脑上使用时,需做发票修复,将在其他电脑上开具的发票信息同步至本地数据库。

4.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完成抄税导致无法按时申报增值税怎么办?

答:纳税人缴费人受疫情影响,在8月26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缴费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2-08-12 10:51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本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为大家梳理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五问五答,请大家关注哦!

1.我因参加了疫情防控工作,单位给我发放了临时性工作补助,这笔补助能免税吗?是否只能是以财政资金支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享受免税?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其中: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我公司拟向疫情严重地区捐赠一批物资,该如何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需要哪些资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3.我是一名医务人员,被派至某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单位按国家规定发放了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缴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这次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4.2022年8月,我直接向某参与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3000个医用口罩,用于抗击疫情,是否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5.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需要怎么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具体来讲,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注:上述文件执行期限均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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