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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注!公司取得持有股票的分红,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

公司取得持有股票的分红,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

留言时间:2020-08-06

咨询对象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19年5月购入股票,20年1月取得该股分红,至今已连续持有达12个月以上,请问20年1月取得的分红款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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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6

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果符合条件该笔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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