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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发票内容可以填写金融服务.利息或是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吗

发票内容填写

留言时间:2020-08-31

咨询对象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工作人员:

      你们好,我们是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是: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问:1、企业间资金拆借,收到的利息,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发票给付息方,发票内容可以填写金融服务.利息或是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吗?

      2、依据的是哪条税法规定呢?

      3、若发票内容填写为:其他现代服务.资金占用费,是否属于内容填写错误,是无效票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1

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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