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19 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一)、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如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二)、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三)、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四)、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
(五)、财政补贴核算,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
(六)、增值税免税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七)、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如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分期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