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减税降费热点统计(第11期)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1、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且无法分别核算,如何计算不得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进项税额?(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2、纳税人在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销售额占比计算期间如何填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应填写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占比。2019年4月1日之后设立的纳税人,从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取得销售收入的,填写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的销售额占比;没有取得销售收入的,填写自取得销售收入起三个月的销售额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