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减税降费热点问题统计(第4期)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1、如果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元,是否仅对于超过的部分适用25%的税率?
答: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元,已经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应全额按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符合我区出台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问题2、如果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问题3、关于《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四条和第五条中“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吸纳西藏常驻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以上的”相关比例如何掌握?
答:常住人口是指在藏居住或经常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办理人口登记的人员(含办理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常住人口)。企业职工具体包括:(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问题4、随着我区地方税减免政策的出台,去年的地方税减免政策是否还延用?
答:2月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9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西藏自治区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问题5、如果自然人来税务局代开发票,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如果来税务局代开发票(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