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契税开征后有关税收政策介绍及答疑访谈
今天我们邀请到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卢彦豪以及财产和行为税处四级调研员普布次仁两位嘉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向大家介绍西藏契税开征后有关税收政策,并与网民在线交流。
访谈时间: 2021年08月30日 16:30 - 17:30
主题嘉宾: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卢彦豪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四级调研员:普布次仁
关于西藏契税开征后有关税收政策介绍及答疑访谈
[主持人]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随着我区经济逐年稳定健康发展,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活跃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
对此,今天我们邀请到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卢彦豪以及财产和行为税处四级调研员普布次仁两位嘉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向大家介绍西藏契税开征后有关税收政策,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欢迎两位嘉宾![2021-08-30 16:30:01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 卢彦豪]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上午好![2021-08-30 16:32:01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四级调研员 普布次仁]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上午好![2021-08-30 16:34:29 ]
[主持人]
我区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请问开征契税后具体税率是多少?[2021-08-30 16:36:48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 卢彦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规定,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我区契税适用税率为最低档3%。[2021-08-30 16:40:10 ]
[主持人]
请问契税开征后个人购买住房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2021-08-30 16:42:12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四级调研员 普布次仁]
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国务院仍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请大家持续关注。[2021-08-30 16:44:29 ]
[主持人]
请问广大纳税人有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契税?[2021-08-30 16:46:33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 卢彦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2021-08-30 16:48:54 ]
[主持人]
请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契税税额,还有就是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2021-08-30 16:50:49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四级调研员 普布次仁]
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同情形来确定计税依据,具体来讲: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我区的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2021-08-30 16:52:29 ]
[主持人]
请问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2021-08-30 16:54:08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 卢彦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地方授权规定: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2021-08-30 16:56:27 ]
[主持人]
请问纳税人缴纳契税后有哪些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2021-08-30 16:58:23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四级调研员 普布次仁]
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具体有如下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二)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三)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2021-08-30 17:00:29 ]
[主持人]
请问如何体现契税的“先税后证”?[2021-08-30 17:02:39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 卢彦豪]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2021-08-30 17:04:45 ]
[主持人]
请介绍一下契税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2021-08-30 17:08:52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四级调研员 普布次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涉及契税方面的有以下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即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具体包括以下3项税务证明事项:
(一)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2021-08-30 17:2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