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留言时间:2019-12-30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能否接收事业单据开具的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到以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微信图片_20191230155720.jp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取得的符合规定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