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买卖地下车位房产税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0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与房地产商签订车位购买合同,目前无法办理产权证,能否认定为购买方只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实质上是一种租赁关系,车位的房产税是否应该由销售方按照从租计征缴纳?
附件
微信图片_20200320160232.pn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确属转让行为的,应按照依照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