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企业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于云南省小型劳务企业,主要业务是为用工企业派遣人员,按每人收取50-150元的管理费,收到用工企业支付的工资及社保费均全部支付或缴纳。我公司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批准为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0%,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务人员认为,我公司核定企业所得税应以收入总额进行核定,这样导致我公司核定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远远大于我公司的实际管理费收入,入不敷出。我公司认为,尽管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属于两个税种,增值税考虑了代付的工资社保等费,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应是考虑扣除代付的工资社保等,这样才能减轻企业的负担。但执行中没有具体明确核定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范围,请予以答复明确政策。谢谢。
附件
关于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问题.doc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的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