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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货物运输印花税申报事宜

办件标题 货物运输印花税申报事宜

内容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我司属于在营业税下面,我们公司和客户签订的合同是货物运输合同,每个月按照和客户合作发生的合同收入作为我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就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率是0.05%来计征印花税;但是在营业税改了增值税以后,我们公司的行业属于了现代服务业下面的物流辅助业务,和客户签订的合同就是快递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是否还需要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率是0.05%来计征印花税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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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LM20191200032 提交时间 2019-12-03 09:43:3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尊敬的潘莉莉女士:

你好!你的来信收到。对你来信中反映的你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营改增前按货物运输合同计征印花税,营改增后,公司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下的物流辅助业务,和客户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你们认为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否还需按货物运输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在责成主管税务局具体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快递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现代服务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现代服务包括物流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包括了收派服务、仓储服务等。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即快递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的结合,其业务包括了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范围,运输服务属于征税范围。

综上,对你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应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实质来判断是否征收印花税。对能分清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的,仅就运输服务计征印花税,对不能分清的,从高全额按运输服务计征印花税。

如你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为避免歧义,请携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感谢你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19-12-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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