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场地进行合作,收到分成收入可以按照什么明目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10-15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与一家停车管理运营公司进行合作,我们公司提供停车位,他们公司进行管理,所有费用由他们承担,我们按照每月的停车收入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成,请问一下我们收到分成收入可以按照什么明目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1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如果企业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建议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来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符合简易计税情形的,可以选择适用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5%。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