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给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用什么办法处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享受该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