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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给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用什么办法处置?

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给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用什么办法处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享受该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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