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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税务局 :关于对部分已完工的工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文税函〔2020〕45号 对政协文山州十二届四次会议第75号提案的答复

对政协文山州十二届四次会议第75号提案的答复

2020-09-30   来源:州税务局

文税函〔2020〕45号  

徐振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部分已完工的工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账建制核算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除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均应实行查账征收。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销售收入确认和成本列支问题说明  

提案中提到“有部份工程收入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取得”以及“会造成只有收入没有成本”的问题,归集起来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和成本列支问题。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1.一般规定: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确认收入。  

2.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建筑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如果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擅自改变。建筑业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况(年内完工或跨年度完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若按照相关规定应确认而未确认应税收入造成应缴未缴税款的,将可能带来应缴未缴税款产生的税收风险。因此,在提案建议中提及的“对已完工工程量所对应的这部分收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入,并适用取得收入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税收核算和征收。  

(二)关于成本列支问题。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反映收入的同时要结转相对应的成本。如果2020年度取得应确认在以前年度的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对应的成本也应在以前相对应的年度结转,而不能在2020年及以后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此,无论采用哪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都不应该出现只有收入没有成本的问题。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说明  

国家鼓励和提倡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通过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按照现代企业的目标不断发展壮大。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及其相关规定,对符合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对不符合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从实际情况看,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更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查账征收企业形成的亏损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用以后5年、8年甚至10年的所得进行弥补,更利于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州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金婉娇 0876-219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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