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7-19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想成立分公司,是不是无论是否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都要汇总到总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国税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进行申报,那么企业成立分公司以后是不是得先到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局进行分公司备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2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企业成立分公司后是分公司将总公司相关情况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不需要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局备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