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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我是公路货物运输公司的,我给某冶炼厂运输原料,然后,我开增值税发票给冶炼厂;一部分运费又要支付给挂靠我公司的车主,车主又要开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这样,同一笔运费不是同时要上两次增值税了

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21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我是公路货物运输公司的,我给某冶炼厂运输原料,然后,我开增值税发票给冶炼厂;一部分运费又要支付给挂靠我公司的车主,车主又要开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这样,同一笔运费不是同时要上两次增值税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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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1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综上所述,您公司收到冶炼厂支付的运输费用,您是销售方,您需要按照开具发票的实际金额缴纳增值税;其次您公司支付一部分运费给挂靠您公司的车主,这笔运费属于您的支出,车主给您公司开具发票,其为销售方,增值税由销售方缴纳,这是属于两个业务,同一业务只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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