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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请问向个人开具发票时可以写“个人”二字吗?

发票抬头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请问向个人开具发票时可以写“个人”二字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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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第十八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建议您开具普通发票给个人时抬头填写个人的姓名,据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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