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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云南省税务局您好!如果一家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企业,企业每年发放600多万全年一次性奖金后企业就亏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发放600多万全年一次性奖金就有很多利润需要缴纳对应百分之二十五企业所得税。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所得税扣除有没有限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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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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