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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个人转让不动产,差额征税,是否可申请全额代开增专票

个人转让不动产,差额征税,是否可申请全额代开增专票

留言时间:2019-09-16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个人,现要向一家公司出售我5年前购买的一处商铺。5年前我购买价格为80万,现100万出售给该公司。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我在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按差额纳税,应就20万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现在是可以开100万全额的增专票,还是只能开20万的增专票+80万的增普票呢?。对方公司要求是全额即100万的增专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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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6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一、分工安排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备注:现机构合并不区分国地税)

   因此,综上所述:文件未提及销售不动产不得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收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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