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扶贫捐赠增值税减免
留言时间:2019-09-23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关于企业捐赠自产货物用于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这里所指的增值税是指按视同销售计算的销项税还是指按视同销售计算的销售项减按一定比例计算的进项税后的差额部份?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4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因此,企业应先区分视同销售情形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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