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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林权交易税费的建议!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会议第145279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会议第145279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12-23 17: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A

主动公开

昆税函〔202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会议第145279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兴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林权交易税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林权不动产交易税率及相关税收政策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林权交易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

林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属性尚未明确,税务局梳理增值税相关税率时,分情况列为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三种情况计征增值税。请有关不动产管理部门明确林权属性后对应相应税率进行确定。

   (1)转让无形资产(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增值税税率为6%

增值税征收率3%

(2)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增值税税率为9%

增值税征收率: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差额计税;转让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3)转让不动产

增值税税率为9%

增值税征收率5%

优惠政策:目前现行增值税规定中并无相关林权不动产交易免税政策。

2.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所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建设维护税:5%(县城、镇)、1%(九乡、耿家营)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优惠政策: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3.个人所得税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优惠政策:目前,对林权不动产交易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国家暂无免税或者降税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4.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交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税率:0.05%

优惠政策:根据云财税〔2019〕11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减按50%征收。

二、相关情况说明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均是严格按照现行税法要求进行征收,不存在税率不统一的问题。林权交易过程中征收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同,不能将税率简单相加作比较,不同情况下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可能不同,导致税额不同。

昆明市税务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昆明市税务系统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每一户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税费政策红利。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2日

(联系人:张晓月  电话:0871-64122939)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法制科承办

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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