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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

留言时间:2021-07-01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行业是房地产开发,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了销售收入,当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是B级,但被人工修改为M级,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本文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废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因此,若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则适用M级评价;若企业对评价有异议的,可参考上述规定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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