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2年退税减税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04-20 11:30: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2022年退税减税政策指引
云南省2022年退税减税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
前言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注重宏观政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连续部署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方便广大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和精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退税减税降费工作的优化和落实,云南省税务局对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进行了收集和整理,汇编形成了《退税减税政策指引》。指引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是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适用中请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指引的政策时间从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后续出台的新政策我们将动态梳理更新。
目录
一、增值税 - 4 -
(一)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政策 - 4 -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4 -
(三)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 5 -
(四)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 5 -
(五)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5 -
(六)动漫产业超税负即征即退、出口免税 - 6 -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相关收入免税 - 6 -
(八)建档立卡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经营者税收优惠减免 - 7 -
(九)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 7 -
(十)医疗机构接受委托、企业集团间无偿资金拆借可适用免税政策 - 8 -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 8 -
(十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9 -
(十三)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 9 -
(十四)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 - 10 -
(十五)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增值税政策 - 10 -
(十六)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 11 -
(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11 -
(十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 11 -
(十九)住房租赁有关增值税政策 - 12 -
(二十)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 12 -
(二十一)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 13 -
(二十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13 -
(二十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 13 -
(二十四)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 14 -
二、企业所得税 - 14 -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14 -
(二)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所得税政策 - 15 -
(三)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 16 -
(四)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 17 -
(五)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17 -
(六)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18 -
(七)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 18 -
(八)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 19 -
(九)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19 -
(十)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 20 -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 -
(十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21 -
(十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21 -
(十四)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 22 -
(十五)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 - 22 -
(十六)新购进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 23 -
三、个人所得税 - 23 -
(一)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核算方式选择 - 24 -
(二)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 24 -
(三)易地扶贫搬迁户取得的货币资金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 24 -
(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 25 -
(五)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 26 -
(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 27 -
(七)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 27 -
(八)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 27 -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28 -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8 -
(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 28 -
(二)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29 -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政策 - 29 -
(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政策 - 29 -
(五)转制文化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30 -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30 -
(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31 -
(八)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31 -
(九)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31 -
(十)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32 -
(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32 -
(十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32 -
(十三)住房租赁有关房产税政策 - 33 -
(十四)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 33 -
(十五)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33 -
五、土地增值税 - 34 -
(一)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 34 -
(二)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 35 -
六、契税、印花税 - 35 -
(一)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税收优惠 - 35 -
(二)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享受契税政策 - 35 -
(三)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 36 -
(四)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36 -
(五)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 36 -
(六)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 37 -
(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契税政策 - 39 -
(八)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 - 39 -
(九)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 39 -
(十)部分国家商品储备印花税优惠政策 - 40 -
七、车船税 - 40 -
(一)落实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 - 40 -
(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 41 -
八、车辆购置税 - 41 -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 41 -
(二)落实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 41 -
九、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 41 -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 42 -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投资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 42 -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减按50%征收政策 - 43 -
(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政策 - 43 -
(五)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 43 -
(六)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 44 -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政策 - 44 -
退税减税政策指引
(2019年1月1日-2022年3月29日)
一、增值税
(一)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四)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五)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动漫产业超税负即征即退、出口免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相关收入免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八)建档立卡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经营者税收优惠减免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可按定额标准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九)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十)医疗机构接受委托、企业集团间无偿资金拆借可适用免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符合条件及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适用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十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
(十三)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或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十四)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十五)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十六)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十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主要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九)住房租赁有关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二十)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二十一)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二十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二十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十四)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主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四)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五)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七)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主要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八)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九)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十)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规定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十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十四)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十五)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起,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事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十六)新购进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主要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核算方式选择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二)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三)易地扶贫搬迁户取得的货币资金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五)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3.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
(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七)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八)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主要内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五)转制文化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主要内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八)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九)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十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十三)住房租赁有关房产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十四)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十五)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服务业(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五、土地增值税
(一)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二)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六、契税、印花税
(一)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享受契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五)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契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八)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九)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主要内容: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十)部分国家商品储备印花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七、车船税
(一)落实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八、车辆购置税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二)落实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九、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投资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减按50%征收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云南省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五)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
(六)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政策
主要内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