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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04-20 11:09: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

前 言

习近平同志指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党的十九大以来,云南省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步伐,着力提升文化软实力,主动融入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从文化体制改革、广播影视产业、文化产业、动漫产业、出版产业、创意与设计产业和文化设施与服务七类归集了文化产业现行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并按照优惠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期、办理方式四个方面逐条梳理,方便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系统掌握,积极适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本汇编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汇编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是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适用中请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云南省税务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汇编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目录

一、文化体制改革 6

(一)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6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0

二、广播影视产业 12

(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2

(二)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 13

(三)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3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4

(五)境外发生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5

(六)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5

(七)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6

(八)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

(九)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17

三、文化产业 18

(一)文化体育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8

(二)境外发生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9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 19

四、动漫产业 19

(一)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

(二)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1

(四)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2

五、出版产业 24

(一)部分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 24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26

(三)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27

(四)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27

(五)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28

(六)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政策 28

六、创意与设计产业 29

(一)创意与设计产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29

(二)创意与设计产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优惠 30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1

七、文化设施与服务 32

(一)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2

(二)纪念馆、博物馆等在自己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2

(三)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3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3

(五)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4

一、文化体制改革

(一)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享受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享受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4.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此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享受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广播影视产业

(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优惠内容】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五)境外发生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六)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优惠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政策执行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七)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政策执行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八)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政策执行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九)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政策执行期】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文化产业

(一)文化体育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减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境外发生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政策执行期】

2018年8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四、动漫产业

(一)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执行期】

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请退税。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

(二)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享受条件】

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五、出版产业

(一)部分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

【优惠内容】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适用增值税50%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适用增值税100%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享受条件】

1.享受前两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执行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四)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五)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六)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政策

【优惠内容】

各类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政策执行期】

自1989年12月3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六、创意与设计产业

(一)创意与设计产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享受条件】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创意与设计产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具体办理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推行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七、文化设施与服务

(一)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二)纪念馆、博物馆等在自己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

【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五)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

【政策执行期】

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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