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二手房买卖增值税及交税时间认定
日期:2019.8.7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我于2018年8月22日在弥勒市购买一套房屋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1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该房屋签定合同时原不动产权证登记证书不满两年,另外房东卖房的时候该房还有抵押登记,我购买方也存在车贷和另外一套住房贷款,没有还清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办理过户和后续贷款手续。待2019年6月12日我至弥勒市税务总局办理了纳税,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和契税,2019年6月12日纳税的时间该房已经满两年,且我方提供的纳税合同交易金额跟原始合同一致,只是时间是2019年6月12日的合同,第二天房东举报至弥勒市国家税务局说我偷税漏税,税局通知我做相应调查,我也配合了调查。房东本意是不想卖此套房屋,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后房东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我起诉至弥勒市人民法院,待2019年8月7日开庭,开庭当日房东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显示的是弥勒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房东补交增值税,时间是2019年8月5日出具的,但是按照合同约定所有税费由我买方承担,而且涉案房屋也是在2019年4月初才解除的抵押登记,所以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缴纳时间具体于什么时间为准,弥勒市国家税务局有没有合理合法的要求我或者房东办理补交增值税的义务?房东本来也属于弥勒市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跟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也经常打交道,会不会存在其它不合理的地方或者存在不秉公办理的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第十六条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