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企业无偿贷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日期:2019-05-22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收取利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若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