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在支付给农户收入时,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06-04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公司从事农业种植,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土地由公司从农户手中流转并付租金,种苗、药肥、灌溉由公司无偿提供,公司负责技术指导支持和日常管理,农户受托承担日常田间种植劳务,农户将收获的农产品交回公司,公司支付受托种植劳务费。
请问该“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在支付给农户收入时,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农户所得可否可参照“财税(2004)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按个人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因此,若您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