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能否简易计税差额征税
日期:2019-06-28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承包了一个27多万的公路养护工程(属于建筑业纯劳务清包工工程)。部分工程,后面又以18万多的价格分包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提供给我们机打劳务费发票,对方提供的发票能作为差额计税的成本发票吗?但机打发票上没有显示对方公司缴纳的税率,这样的情况还能差额计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对方公司提供给你公司的机打劳务费发票,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作为差额计税的发票。机打发票本身就是没有税率栏次显示,但是要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才能差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