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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30%的股权换取80%股权,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云南省税务局:股权收购方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日期:2019-07-23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甲公司以A公司30%的股权换取乙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转让A公司30%股权的所得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可以自行判定是否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若符合便可以按照特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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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结论呢?

假定不考虑其它条件,站在甲角度,符合条件,但站在乙角度,不符合条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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