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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09-29 我要评论

云南省税务局: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日期:2019-09-29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请问企业新增已在使用但尚未入账的办公楼,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什么政策缴纳?何时开始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您单位需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感谢您的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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