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
日期:2019-10-09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广告行业,负责给商家发布广告。三季度含税销售额14万,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广告发布属于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若您单位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超2万(或按季度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 ,可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若不符合规定,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