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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缴纳契税时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是否包含农村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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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缴纳契税时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是否包含农村宅基地建房

日期:2019-10-23

来源: 云南省税务局

问:本人(家庭)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一套,很多年前办理了产权证(注明农房),现在昆明市购买了第一套(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缴纳该房契税时要求按第二套住房2%计算缴纳,我认为是不对的,应按家庭唯一住房1.5%计算缴纳。理由如下:第一,农房是将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批给农民自建的住房,不可以上市交易的,好几年前就已停止办理产权证了,与城市商品房有本质区别,是不同的体系;第二,也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将农房纳入“家庭唯一住房”认定范围,包括银行首套房贷款认定等都没纳入。如果不分情况一刀切,仅依据产权部门的查询结果,既不公平也难免造成懒政、甩锅、武断的形象。请贵局给予释惑、明确。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因此,您购买的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还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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