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
日期:2019-11-13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是昆明市官渡区粮油储备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我想咨询一下增值税方面的问题。 我公司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且已于2015年通过“增值税免征备案”,合法享受“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近期,我公司在附近租了一门面,销售粮食(仅限于商品粮食),并且门店不在公司之外另独设立税务主体。 请问: 门店出售的粮食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因此,文件对纳税人享受此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只对销售原则做过规定,需要按照顺价原则销售,如果您租赁的门店没有成立新的核算主体和纳税主体,且符合按照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同一事项留言一次即可,谢谢配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